1,原告必須與事件有直接關系;
2.被告也必須清楚;
3.訴訟的事項也應說明清楚,任何與該事項有關的請求或事實理由都應明確具體;
4、訴訟事件也應由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被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案件登記表和回執,將案件回執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
(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
(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缺少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受理案件和立案有兩個區別。它們是什麽?
1.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受理後才能立案;
2,處理結果不同,驗收是必須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打拐、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有關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