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壹定時期內嚴格制定和實施住房限購措施。1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原則上僅限於本地戶籍居民家庭和能提供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壹定年限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壹定年限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銷售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已采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壹致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高、上漲過快城市要在2月中旬前出臺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適時出臺住房限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