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措施包括:
1.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不超過根據《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合並公積金(2017)15號)計算的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的0.8倍。
二、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購房總價款的40%。
三、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商業貸款)時,若購買本套住房已有提取公積金記錄的,按照本通知核定的最高貸款額度扣除相應提取額度。
四、本通知自31年7月起執行。員工屬於下列情形的,可按原政策執行:
(壹)購買新建商品住房,7月31日(含)前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已簽訂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為準),9月30日(含)前已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購買存量房的,該戶在7月30日(含)前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並在9月30日(含)前申請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本通知由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各鐵路分中心參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