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償還銀行貸款的方式不同,具體如下:
(1)銀行向名義借款人貸款時,如果不知道實際借款人的存在,名義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被認定為銀行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承擔清償貸款的責任;
(2)銀行向名義借款人貸款時,明知實際借款人存在,實際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6條。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並且由於第三人的原因,代理人不履行對被代理人的義務,代理人應當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的情況,以便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行使代理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在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
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和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二、名義借款人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名義借款人的免責主要表現為:
1,借款合同無效,如名義借款人或對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未經追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
2.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名義借款人免責,實際借款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