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七條,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