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失信者想買車,他需要還清債務。否則不允許他購買非業務必需的車輛,不允許他進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失信者主要是有錢不還的人,會被法院作為失信者執行。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2.買車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1,購置稅。壹般只需要繳納壹次,按照車輛的計稅價值征收;
2.車船使用稅。壹般是在投保交強險的時候交,所以壹年交壹次,主要是按照核定的載客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