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人有能力但不選擇還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當事人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除名的,壹般可以在三個工作日後辦理銀行貸款的相關手續。壹個法院失信的人在還清債務後很難從銀行貸款。被執行人被法院判決承擔部分責任。進入程序後,都被稱為失信者。如果他們失信,人民法院會將失信人列入失信人名單,對失信人的公信力也會產生壹定的影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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