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在工作、生活、出行、住宿、融資、開公司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約束。,特別是在入黨、入伍、招錄(聘)公務員、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競選農村基層幹部等方面。,而失信的人將“壹處失信,處處受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2017修訂)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