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各種渠道為輔的體制,籌集教育經費,逐步增加教育投入,保障公辦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由舉辦者出資,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相分離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