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共同借款人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的父母。借款學生的父母因殘疾或疾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學生的其他直系親屬可視為共同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是孤兒,共同借款人是另壹名法定監護人或自願與借款人分擔還款責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共同借款人戶籍和學生入學前戶籍均在縣(市、區)。例如,如果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的父母,年齡原則上在25至60歲之間;已獲得開發銀行貸款的借款學生原則上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此外,還有壹種特殊情況是學生是孤兒或沒有法定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可以邀請其他近親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作為學生來源的近親的學生貸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年齡必須在20至60歲之間。在辦理過程中,共同借款人年齡超過60歲,需要更換;2.從生源地獲得助學貸款的人原則上不能視為他人的共同借款人;3.共同借款人應盡力具有壹定的還款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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