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第三十二條教育救助國家實施不同教育階段的教育救助,包括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成員、不能就讀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根據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實際情況,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中,通過減免相關費用、發放獎學金、安排勤工儉學崗位、派教師到妳家等方式,實施教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