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原則上,共同借款人應為借款學生的父母。借款學生的父母因殘疾或疾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學生的其他直系親屬可視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為孤兒的,共同借款人為另壹法定監護人或自願與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共同借款人戶籍和學生學前戶籍均在縣(市、區)。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人的父母,年齡原則上在25至60歲之間;已獲得開發銀行貸款的借款學生原則上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第二,除此之外,還有壹種特殊情況,那就是學生是孤兒或者沒有法定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可以邀請其他近親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作為近親屬助學貸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年齡必須在20到60歲之間。在辦理過程中,共同借款人超過60歲,需要由他人代替;2.從學生生源地獲得助學貸款的人原則上不能被視為他人的共同借款人;3.共同借款人應盡可能具有壹定的還款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視為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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