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貸分離有利於提高貸款決策的科學性,從決策上減少失誤,排除貸款過程中的人為幹擾,確保審查和決策環節的正確性。審貸分離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在貸款管理上應將對貸款對象信用狀況的調查和對貸款對象借款申請的批準權歸屬於不同的職能部門;
2.審貸分離的目的是要減少貸款過程中的人情與關系貸款問題,增加貸款過程的客觀性,從而提高貸款質量、減少不良資產。
1.《商業銀行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2.《貸款通則》第40條規定:“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審貸分離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在貸款管理上應將對貸款對象信用狀況的調查和對貸款對象借款申請的批準權歸屬於不同的職能部門。
3.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貸款必須周轉、有償這壹特點所要求的。因為貸款要定期周轉並帶來約定的利息,使用該筆貸款的借款人用貸款完成工作項目或者所支持的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效益,而要做到這壹點,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應該對該借款人的資信狀況以及貸款支持的生產經營活動等信息有完整、及時的了解,並且建立相應的機制,保證貸款收放決策建立在占有大量的、及時的、完整的信息基礎之上,避免決策的盲目性、主觀性和無序性,從而在貸款之初就保證貸款的質量。審貸分離就是這壹機制的有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