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貸款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不能由單位實施。主要情況有: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文件;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其他方式騙取貸款。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顯利用借款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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