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主合同債權因主合同無效而不存在了,那麽擔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擔保的對象,擔保合同將隨主合同無效而失效。但是如果明確約定主合同效力不影響擔保合同效力的,在主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應按照有效擔保合同約定的條款承擔擔保責任。
情況二:擔保合同本身無效
如果借款人與擔保人惡意串通,騙取反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者擔保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反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合同將視為無效。
另外,如果借款人、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惡意傳統,促使借貸雙方簽訂主合同,反擔保人、擔保人、借款人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前簽訂的主合同也將視為無效。
情況三:擔保主體不符合規定
按照相關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而且這些機構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也就是說,不能因為進行擔保造成學校停學、醫院聽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