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可做抵押物的財產包括:
(1)抵押人有權自主支配的房產和其他土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正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並承擔保管責任。
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
可作為質押的質物包括;國庫券(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與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個人儲蓄存單出質的,應提供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停止支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