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可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交換關系的復雜化,債權債務可以逐漸轉讓,允許第三人享有債權或履行債務,因此債權人嚴格的個人信托遠遠超出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義務主體絕對的情況下產生的。在大多數債務關系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債權人主要是指先行給付的人,有權要求對方成為具體行為的權利主體。他們是指那些向企業提供需要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商品或服務的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人(商業債權人)。貸款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到期貸款的收回和利息的支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現金流,以及是否有其他貸款需要到期償還。
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按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和現金比率。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錢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來說,向別人借錢,欠別人錢的人叫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