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委托人或受托人因為個人出現破產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托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範圍而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等情況出現後,信托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主要關懷的是受益人,這種制度設計明顯向受益人的利益傾斜。凡事有利則有弊,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托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大大減弱。
擴展資料:
信托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保護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從理論上講,信托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壹直延續,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托財產受到沖擊,那麽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2、完善信托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托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托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托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托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托人對於信托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托財產的疑慮,委托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托的需求,信托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托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
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將其資產出售給壹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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