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就是企業在期末應按照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本金的差額,計提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上,委托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減去計提的減值準備後的凈額,並入短期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項目。
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
依照《企業會計制度》,“委托貸款”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在期末,企業應對委托貸款本金進行全面檢查,按照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在計提減值準備當期,稅法並不認可,此時差異產生。但稅法又規定: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計提減值準備形成的差異在稅法規定的條件發生時獲得轉回。因此,委托貸款減值準備也是時間性差異。會計處理如下:
1、期末計提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遞延稅款借項=本期應計提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借:遞延稅款(遞延稅款借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期末沖回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遞延稅款貸項=本期沖回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遞延稅款貸項)
3、收回貸款,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轉回的遞延稅款=結轉的委托貸款準備×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轉回的遞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