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者租賃壹套保障性住房: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2、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規定,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持戶口簿、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無投訴或投訴不實的,應在保障性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實意見,並註明可購買的優惠面積或總價標準。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憑核準文件購買壹套與核準面積對應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