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事人明知並幫助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借款,需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不還款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違約責任;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就不用承擔還款責任。當事人約定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貸款並簽訂借款合同的,在法律上視為對該筆貸款負有連帶責任,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即他人拒絕償還貸款的,責任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承擔還款責任後,可以向實際貸款人追償。當事人不知道他人以其名義借款,未簽訂任何借款合同的,可以提供不知情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借款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債務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但債務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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