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證明,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重復擔保抵押物價值超過,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有的是頂名,即名義貸款人明知實際貸款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貸款,出於親友幫助、上下級關系、貪圖報酬等原因默許實際借款人;有些是化名,即名義上的借款人根本不知道貸款的事,實際使用人以他人名義借款。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註意收集證據,以主觀證明被告人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同時,要註意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的實際後果十分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68以借貸為牟利目的,從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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