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系人是指:
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許多國家的銀行法都對銀行向關系人發放貸款作出限制。各國銀行法對關系人含義的界定雖然不盡相同,但總體上說,都是指那些與本行有特殊密切關系的人。
由於這些人與銀行有著這種密切的關系,銀行對其發放貸款時,就很可能在貫徹各種貸款業務規則方面出現不嚴格的情況。
這樣,商業銀行就不但違背了公正原則,使該得到貸款的得不到,不該得到貸款的卻能夠得到。同時,也給銀行的安全經營留下了隱患,因為對借款人審查不嚴格,對貸款業務規則的要求的放松,就意味著經營風險的增大。
因此,規定商業銀行對關系人貸款的限制對於維護銀行業的穩健運行是十分必要的。
2,本條界定的關系人的範圍是:
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這裏的“近親屬”,包括本人的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姐妹;
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