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的雙方對協議的內容有處分的權利。
2、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采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達成的協議是無效或者可撤銷的。
3、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社會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對壹方顯失公平的協議也是可撤銷的: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壹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