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在深圳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有效期內購買票據以及職工或其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購買住房(含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經濟適用房)的,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同時,符合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的八項條件的居民,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1.申請人及參與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的同壹申請人,在申請當月前已在本市或外地連續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且申請時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賬戶被封存、凍結、註銷屬於非正常繳存狀態)。本市和外地的公積金繳存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2.申請人及* * *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信用狀況認定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
3.申請人及其家庭(含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進行過公積金貸款或已還清公積金貸款;
4.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5.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6.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的要求。貸款辦理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以公積金中心受理公積金貸款時間為準,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辦理。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7.符合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1)職工購買的住房有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權利人;(二)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的;(三)職工與其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的房屋買賣;(4)申請人與* * *同壹申請人未按照《暫行辦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繳存公積金,或者存在弄虛作假套取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違規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