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範圍包括羅湖區、福田區、南山區、鹽田區。
1980年8月,廣東省經濟特區管委會參照“蛇口模式”,利用銀行貸款和部分地方財政3000萬元,在羅湖區0.8平方公裏的區域內建設金融、商業、旅遊居住配套設施,並將所獲利潤用於繼續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這種利用銀行貸款的“滾雪球”式發展,為珠海和汕頭的初期建設提供了經驗。根據廣東經濟特區條例,深圳制定了壹系列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包括經營自主權、稅收、土地使用、外匯管理、產品銷售、出入境管理等。通過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和租賃等方式,吸引了大量外資,促進了特區的快速發展。從1979建立深圳經濟特區到2002年,實際利用外資31518億美元。
其中,1979~1989、10期間,深圳與世界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客商簽訂協議6890多項,實際利用外資27億美元。從65438年到0999年的20年間,先後有60個國家和地區的* *客商來深圳投資,累計投資項目2.36萬個,合同外資298.3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200.45億美元。2009年國內生產總值為4479.38+0.5億元。
鄧小平為深圳經濟特區題詞1992,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繼續保留深圳經濟特區的立法權,同時賦予經濟特區所在市更大的立法權。隨著深圳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區內外地方性法規的不壹致造成了“壹市兩法”的現狀,給整個城市的發展帶來了諸多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