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條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住宅)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參與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的* * *申請人,申請當月前已在本市連續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且申請時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二)申請人,* * *同申請人在本市未發生過公積金貸款或已還清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父母為同壹申請人的,父母雙方應在本市無公積金貸款或已還清公積金貸款;
(3)申請人及參與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的* *具有與申請人共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4)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六)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的要求;
(七)符合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按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屬家庭名下的房產數量計算房產數量;家庭成員包括夫妻和未成年子女。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信用狀況標準由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