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身份證的變更。
身份證姓名變更流程:
1,去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局刑警隊開壹個“刑事處罰記錄證明”,需要壹周左右的時間親自去,帶上戶口本身份證,按手印。
2.準備兩張壹寸近照,去派出所拿兩張“戶口變更申請表”,填寫清楚。
3.拿著《戶口變更申請表》回村(居)委會簽字蓋章。
4、村委會或居委會寫證明。
5.自己寫壹份申請報告。
6.如果妳在學校,學校應該證明;如果妳在上班,單位應該證明。
7.攜帶上述證明和戶籍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等待所有派出所(3人)和縣公安局(3人)簽註同意。
8、然後辦理新的身份證。
9.更改名稱會影響過去其他文件的使用並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要非常謹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1,16至25歲,簽發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2、26周歲至45周歲的,發放有效期為20年的居民身份證。3、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4.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五年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