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證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有效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居民身份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漢字和數字符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決定使用區域自治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登記居民身份證上的文字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