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根據財政部《金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金彩[2009]30號)第七條規定,獎勵資金納入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收入核算。沒有資格獲得非應稅收入。
1.雖然有資金支出單據,但沒有明確資金的特殊用途,明確作為當期收入處理;二是企業未能確定資金的具體用途;三是企業沒有將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分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