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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將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事判決書

涉及將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事判決書如下:

壹是司法政策變化。2020年8月20日開始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壹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二是部分出借人追逐高利。部分出借人在利益驅動下,通過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方式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再提高利息轉貸他人,試圖做“無本賺高利”生意,這壹“生財之道”產生輻射影響效應。

三是金融機構監管缺位。轉貸出借人的資金往往來自銀行。個人在申請貸款時,都需要填寫“貸款用途”,而金融機構在審核貸款申請時往往把重點放在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措施上。

在放貸完成後,部分金融機構往往疏於對借款用途進行跟蹤核查,給部分人收到借款後用於放貸造成可趁之機。四是擔保機構推波助瀾。

部分擔保機構對轉貸持放任態度,只求撮合借貸以獲取擔保費用,不對出借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客觀上對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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