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國家和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4.目前已足額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達規定期限(6個月),且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約定(包括但不限於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約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約定及其他提取住房消費的約定);
5.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6.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或其他可能影響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債務;
7.必須是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產權人,並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相關合同或證明文件、身份證明、首付款證明等材料;貸款用途為購房,所購房屋必須是在本市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8.能夠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9.符合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10,共同借款人條件:
(1)共同借款人,在本市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必須是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名下有兩次公積金貸款記錄,不視為共同借款人;
(2)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共同借款人應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房產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