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大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職工,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職工,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後,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