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借款人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員工可以申請成為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少於六個月,且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少於兩年;
(三)所購房屋符合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建築設計標準;
(四)購房首付款金額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6)不存在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大額未償債務。
前款第(三)項建築設計標準和第(四)項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