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的註意事項
1、提取申請時間:自審批文件批準後,12個月以內申請提取1次,以後年度不再提取。提取額度(以百元為單位)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築材料載明金額為準)且不超過申請時職工和配偶上月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人範圍房屋人及其配偶。壹次性提取,以後年度不再提取。
2、辦理時限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到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告知原因。
3、單位為職工代辦提取,應出示單位介紹信、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應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無聯名卡職工應提供所在單位簽章的《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壹式兩份和提取人的銀行儲蓄賬戶存折(卡),托管職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職工家庭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等多種住房消費行為,只能就其中壹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壹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壹次。職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滿18周歲子女。職工購買了同壹套住房已經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付首付款,可在償還貸款12個月以後憑相關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無房屋權且不是房屋權人配偶的職工,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繳存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地址應當在職工本人、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工個人信息有誤的,需更正後方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