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5.建造中的建築物、船只和飛機;
6.交通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400條
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的範圍。
第419條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