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壹)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