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銀行或者某個金融機構有貸款,都會記錄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裏。借款人還清貸款時,也會作為個人征信加分項記入征信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普通住房自用,規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