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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內信用證的基本程序是什麽?

辦理國內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1.開立信用證

(1)申請開立信用證。使用信用證時,申請人應委托其開戶銀行開立信用證。申請開證業務時,應填寫《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人承諾書》,並提交相關購銷合同。

(二)接受開立信用證。開證行應根據信用證申請人提交的承諾函和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信用證業務。發卡行決定接受發行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於發行額20%的保證金,並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後,應填寫信用證通知,連同信用證壹起交付給受益人。

3.議付: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據相符的情況下,扣除議付利息後向受益人支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銀行。議付僅限於延期付款信用證。受益人可在提示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出示單據、信用證正本和信用證,並填寫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和議付憑證請求議付。如果議付行在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後同意議付,則應辦理議付。拒絕議付的,應及時制作書面議付通知書,註明拒絕議付的理由,並通知受益人。議付行可以不按受益人的要求議付,只辦理委托收款。議付後,議付行應將單據發送給開證行,以索回款項。信用證議付後,議付行有權向受益人追索。如果到期未付款,議付行可以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4.付款開證行審核議付行送來的憑證和單據後,從申請人賬戶上收款,並向受益人支付即期付款信用證;對於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送到期付款確認書,並在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中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申請人存入的保證金及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支付時間內支付。對未還部分的逾期貸款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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