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明確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範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西安地區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2、連續失業兩年以上的)離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非西安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細則》對部分提取及全額提取都有了明確。申請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時,本人賬戶最低需留存三個月繳存額。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個人賬戶需留足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
申請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的包括: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全額付款的,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為購房合同標明的總價或付款憑證總額;辦理購房貸款的,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為購房合同標明的首付款金額。
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所購住房買受人為兩人及以上的,所有買受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以購買建築材料及支付其他費用的票據合計金額為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截至申請提取日近12個月的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