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層建築平行布置時,其間距不應小於65438+較高建築高度的0.0倍,且不應小於6m;垂直布置時,間距不應小於9米,山墻間距不應小於6米。
(二)高層建築平行布置時,建築間距應不小於較高層建築高度的0.4倍且不小於20米;豎向布置時,建築間距不應小於18m。山墻間距不應小於13m。
規劃用地和建設用地:
規劃用地範圍和面積:指城市道路中心線、建設項目建設用地邊界線圍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積,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對項目毗鄰土地進行控制整合、擴大規劃範圍的土地。
建設用地範圍和面積:是指城市道路紅線、城市綠線和紫線圍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積,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單位進行建設等工程的用地邊界線。建設用地面積是建設項目容積率等規劃指標的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