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先於質押。如果抵押未經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然是之前設立的,但質權應優於抵押權。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於質權。
如果現有質押後有抵押,通常情況下,不宜在質押設定後再設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再次就質押財產設定抵押權的,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質押的效力應優於抵押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56條
同壹動產上已經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被留置的,留置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447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394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