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有兩項內容:壹是對抵押財產的不同價格處分權;二是抵押財產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抵押財產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償債務。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1)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可以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以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2)抵押物變賣價款優先受償權還表現在兩個物權之間,即同壹抵押物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第壹順序抵押權人優先於第二順序抵押權人受償;(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剔除,抵押權人對已被剔除的抵押財產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抵押順位(sequential mortgage),又稱抵押順位、順序或等級,是指在同壹抵押物上設定數項抵押時,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順序,即同壹抵押物上數項抵押之間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