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或提取,刑滿釋放後需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積金政策使用或提取公積金。
《關於退休人員刑滿後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批復》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繼續按服刑或勞動教養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今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根據規定:“退休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在職人員因違法犯罪被依法判刑,從判刑開始起就喪失了依照規定應當剝奪的民事權利。壹般用人單位會根據有關獎懲規定對被判刑的在職人員作出開除決定。
因此,在被解雇後,他已經失去了在職員工的身份,不能再享受在職員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包括退休待遇。即使出獄後,也不存在完成退休的問題。
服刑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統壹機構自服刑之日起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此前,其個人賬戶的個人支付部分可以壹次性支付給本人或親屬。
勞動部《關於貫徹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退休、退職人員因違法違紀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並收回退休、退職證件。
服刑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放養老金的單位酌情處理。《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的批復》進壹步明確規定:“為不影響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退休人員的生活,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退休人員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