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的要求:
1.商標所有人是在本省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2.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三年;
3.商標所指商品在同類商品中具有優良穩定的質量、優良的售後服務和有效的較高的市場信譽;
4、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5.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6.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措施。
二、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基本情況;
2、主要合法性證明材料;
3.證明該商標繼續使用的相關材料;
4.證明該商標推廣的相關材料;
5.證明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的相關材料;
6.證明該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
7.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8.申報商標企業的社會責任;
三、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的方法步驟:
1.企業自願報名,向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提出申請,余姚分局受理申請後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提出意見後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浙江省工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查,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認定條件的,提交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
3.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論證,並根據具體認定條件,對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浙江省著名商標資格進行投票表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認定經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浙江省著名商標的,並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及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四、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延續:
凡獲得浙江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為保證著名商標的延續性,可向浙江省工商局申請延續認定。每次延期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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