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確定金融業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壹、基本規定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不含金融商品轉讓)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金融服務完成的當天.二、特殊規定(壹)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二)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金融服務的(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服務完成的當天.(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五)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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