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包括再婚的權利,尤其不能因為自己的私利和世俗偏見而幹涉父母再婚。要不要再婚,和誰結婚,應該由父母來決定。父母再婚後,子女不得幹涉父母的婚姻生活,比如子女不得幹涉父母選擇住所或者依法處分個人財產。
第二,從合理的角度來說,俗話說“小夫妻老來相伴”,正所謂“滿屋子都是孩子,不如半吊子”,妻子的作用是孩子無法替代的。孩子要認識到,父親或母親有壹個合適的妻子是壹種福氣。不要被財產蒙蔽了雙眼,讓壹點財產鎖住了老人晚年的幸福時光。
第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拒絕贍養、扶養老年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其實如果財產出現問題,老人可以通過司法等方式合理安排,讓子女無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