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無論是借款糾紛、借貸糾紛、工程款糾紛等。,法院判決往往決定在償還本金(或貸款付款或工程款)之外支付欠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直至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由於法院判決書僅列出利息的計算方法和標準,而未列出適用利率的具體附表標準,當案件到達執行階段時,往往會對計算利率的附表標準產生爭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僅有“同期”“同期同檔”等詞語,但對於“同期同檔”的具體適用並無明確規定。
從字面上看,“同期”是指欠款日期與央行公布的相應基準利率日期必須在同壹時期;但是,央行同期列出並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有很多,如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3至5年(含5年)。因此,有必要明確同期應適用的具體利率檔次。
銀行貸款的利率隨期限的不同而不同。貸款期限越長,利率越高。利率的確定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件確定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適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計息之日起至計息之日止不滿6個月的,適用不足6個月的貸款利率;如果是2年,將適用1到3年的利率,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