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系統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準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於當年10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準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後,於當年10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未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的材料,財政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