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的具體程序是:
壹、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提交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標準與居民身份證相同),並繳納辦證費。
二、公安派出所將證件報縣(市)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審批簽發,並負責制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證明。
四、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當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